國稅函[2010]164號:納稅人因玉樹地震可延期申報
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如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作用或客觀困難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后,可批準其在一定期限內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2010年4月14日7時49分,在我國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縣發(fā)生了7.1級地震。這一場突如其來的強震,影響到了玉樹較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正常納稅申報,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直接公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予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待障礙消除后再行辦理納稅申報。近日,為支持受災地區(qū)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幫助地震災區(qū)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區(qū)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4號),就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
1、關于延期申報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2、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3、關于欠稅核銷問題
對于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0]193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4、關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地震災區(qū)補發(fā)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67號)規(guī)定,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fā)。對納稅人申請補發(fā)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災區(qū)國稅、地稅機關應積極采取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等形式,降低征納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