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
下列情況稅務機關也應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1)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
(2)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外國企業(yè)和個人來華承包海洋和陸上對外合作油田工程作業(yè)或提供勞務服務。
以上所稱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并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提供納稅擔保責任書的同時,隨附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以供納稅人選擇填列。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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