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在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剩余產品分配過程中產生的,其實質是利益關系的改變。國家向納稅人征稅,是將一部分社會產品或一部分既得物質利益從納稅人所有轉變?yōu)閲宜小T谶@一分配關系中,剩余產品運動不過是稅收分配的物質載體,稅收分配不是體現(xiàn)物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體現(xiàn)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稅收采用規(guī)范化的法律形式時,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就成為一種靠權利義務的設定來維系的法律關系。國家取得社會剩余產品,納稅人向國家讓度一部分既得物質利益,都不得脫離稅法設定的規(guī)范的行為模式,否則將會被法律強制性地糾正。因此,稅法的本質是一種規(guī)范稅收分配過程中雙方利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不同社會形態(tài)中,稅收的本質有所不同。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其稅收權利義務的設定是以維護資產階級整體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的,滿足社會公共需求是第二位的;而在社會主義國家,則將滿足社會公共需求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