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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版社專業(yè)記者編寫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如何按照什么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guī)定,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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