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在2023年經(jīng)濟法真題的案例分析題里,答案寫“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書里寫的是“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兩個不矛盾嗎?還是說這一點是后來又改過的呢?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需注意,這兩個是不同的法條。圖片中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內(nèi)容,注意與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區(qū)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祝您學習愉快!
08/12 1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