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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在2023年經(jīng)濟法真題的案例分析題里,答案寫“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書里寫的是“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兩個不矛盾嗎?還是說這一點是后來又改過的呢?

煤氣罐罐| 提問時間:08/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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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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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需注意,這兩個是不同的法條。圖片中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內(nèi)容,注意與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區(qū)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zhuǎn)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zhuǎn)包給第三人。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祝您學習愉快!

08/1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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