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審計中 有些審計證據在期中之后可能很難獲取,此時必須在期中實施程序獲取證據,所以在期中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并非一定比期末實施效果差。 針對這個說法可以舉個例子么?



學員,審計人員發(fā)現線索進行跟蹤檢查,獲取可靠的證據時,被審計單位往往利用自身優(yōu)勢,采取轉移、毀滅或篡改相關資料等方式,使證據得不獲取。如果這個時候從單位外部獲取的證據與從單位內部獲取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則審計人員所獲取的該項證據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得出的審計結論就更恰當、比起期末來實施效果更好。
2023 06/21 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