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將第一時間段的程序合理延伸至信的審計報告期,和專門針對某事項做程序。有區(qū)別么?還有就是關(guān)于管理層同意修改報表,注會應對的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在原報告基礎上修改?增加一個報告日期?第二種為何也顯示出具修改的審計報告,這不沖突了么?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8/23 10:54

董孝彬老師 

08/23 11:00
您好,有區(qū)別,將第一時間段程序延伸至新審計報告期是對原有審計程序在時間上擴展以保證新報告期證據(jù)充分,比如把存貨監(jiān)盤程序延到新時間段,而專門針對某事項做程序是針對特定事項如壞賬準備計提錯誤單獨設計程序查證該事項影響;管理層同意修改報表時,第一種在原報告基礎上修改加新報告日期適用于局部修改,通過雙重日期分清責任,第二種出具全新修改報告適用于影響廣泛的情況,要對修改后整體報表重新審計,兩種方法根據(jù)修改性質(zhì)和范圍選,不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