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可否對納稅人進行秘密偵察取證
問: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進行秘密偵察取證嗎?
答: 稅務機關沒有正式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之前,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證是屬于偵察取證,而偵查取證的權力國家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稅務機關無此權力,同時,這種行為也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
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答: 稅務機關沒有正式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之前,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證是屬于偵察取證,而偵查取證的權力國家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稅務機關無此權力,同時,這種行為也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
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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