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業(yè)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四)
[例4]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經營期滿,于1994年8月宣布解散。根據合同和章程的規(guī)定,外方合營者將清算核實后的賬面資本凈額轉讓給中方投資者。在清算日企業(yè)總資產為15000000元,負債為9000000元,投入股本5000000元,資本公積400000元,盈余公積金400000元,未分配利潤200000元。在清算過程中,企業(yè)發(fā)生盤盈新固定資產一臺,價值為60000元;材料評估增值30000元,產成品評估增值120000元,發(fā)生有關清算費用24000元;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一筆價值為46000元。
企業(yè)在清算過程中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作為清算收益,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60000
貸:清算損益 60000
對材料、產成品評估增值,也作為清算收益,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材料 30000
產成品 120000
貸:清算損益 150000
對發(fā)生的清算費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 24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
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為清算損失,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 46000
貸:應收賬款 46000
則企業(yè)"清算損益"科目資料如下:
清 算 損 益
借 方 貸 方
60000
150000
24000
46000
合計 70000 210000
清算所得=(60000+150000)-(24000+46000)
?。?10000-70000
=140000元
企業(yè)清算所得,按規(guī)定應視同利潤,繳納所得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40000×33%
?。?62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 46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6200
企業(yè)實際繳納所得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6200
貸:銀行存款 46200
企業(yè)在清算過程中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作為清算收益,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60000
貸:清算損益 60000
對材料、產成品評估增值,也作為清算收益,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材料 30000
產成品 120000
貸:清算損益 150000
對發(fā)生的清算費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 24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
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為清算損失,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 46000
貸:應收賬款 46000
則企業(yè)"清算損益"科目資料如下:
清 算 損 益
借 方 貸 方
60000
150000
24000
46000
合計 70000 210000
清算所得=(60000+150000)-(24000+46000)
?。?10000-70000
=140000元
企業(yè)清算所得,按規(guī)定應視同利潤,繳納所得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40000×33%
?。?62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 46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6200
企業(yè)實際繳納所得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6200
貸:銀行存款 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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