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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凍結存款、匯款的數(shù)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3.依照法律規(guī)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nèi)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4.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nèi),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jīng)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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