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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項目-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或: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diào)整增加額-納稅調(diào)整減少額
一般收入的確認
銷售貨物收入
勞務收入
轉讓財產(chǎn)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chǎn)、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chǎn)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利息收入:不包括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企業(yè)提供固定資產(chǎn)、包裝物或其他有形資產(chǎn)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無形資產(chǎn)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包括企業(yè)資產(chǎn)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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