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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給投資者發(fā)放工資的薪金,是否算投資者綜合所得呢?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因此,無論現存還是年度中間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如其業(yè)主或投資人本年度無綜合所得,則其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6萬元扣除,而不是按實際經營月份確定扣除額。
如果有綜合所得,則僅能在綜合所得中計算6萬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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