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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支持穩(wěn)就業(yè)、保就業(yè)、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fā)展格局,2020年1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2020年第19號公告,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
政策變動,對稅務師考試會有哪些影響呢?
01、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優(yōu)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 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 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明確該政策適用時間: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2、知識點延伸
03、對考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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