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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內容導航】
1.行政許可實施的申請與受理程序
2. 行政許可實施的審查與決定程序
3.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4.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7年、2014年、2012年、2011年考過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行政許可實施的申請與受理程序
1.對申請人的要求 |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但是依法應當親自到場的除外(便民措施)。 (2)可以通過信函和電子方式提交申請書(便民)。 (3)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2.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
(1)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如需要)。 (2)應當將有關材料、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3)應當推行電子政務(有條件地逐步推行)。 |
3.行政機關對申請的處理 |
(1)不需要取得許可→即時告知不受理;(2)不屬本機關職權→即時書面決定不受理,告知正確機關;(3)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當場更正;(4)材料不符合:當場或五日內一次告知補正內容,逾期視為受理;(5)各項符合:應當書面決定受理。 |
1.審查方式 |
(1)書面審查: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能夠當場決定的當場決定(形式審查看材料)。 (2)實地核查:需要核實材料實質內容:2人以上核查(實質內容審查)。 (3)聽取意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事先告知利害關系人。 |
2.決定方式 |
(1)符合條件:書面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書面不許可決定,說明理由(不利決定說明理由)。 (2)許可結果:許可證件(如需要就頒發(fā))。檢驗、檢測、檢疫,可以在物品上加標簽或加印章。 (3)準予許可決定,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行政公開)。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許可,如無地域限制,全國有效(中央立法一般是全國有效,特殊情況下地方不適用;地方立法只能地方有效)。 |
(三)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舉行。
(四)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
1.變更。隨時可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要求。
2.延續(xù)。延續(xù)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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