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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和范圍
1. 概念:
是指依法律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解讀:
1)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2)行政復議機關是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如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民政府,法律就沒有授予其行政復議權;
3)行政復議機關依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責任的行政機關。
2. 行政復議機構:
是行政復議機關內部專門辦理行政復議的機構,負責法治工作的機構。
行政復議機構的職權和職責主要包括:受理權、調查取證權、審查行政行為權利、行政復議決定擬定權、處理or轉送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等。但沒有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or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機關有權作出)。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及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行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fā)現(xiàn)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復議機構無權作出決定),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zhí)法的建議。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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