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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堅持成為一種習慣,讓放棄成為一種奢侈。不是我們沒有努力,而是我們在努力的路上沒有堅持下去,放棄很容易,可成功后的喜悅是放棄者所體會不到的。既然選擇了注冊會計師,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練習題,一起來練習吧~
單選題
人民法院2013年5月1日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chǎn)清算申請,乙公司在2013年2月1日與甲公司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在4月20日通過鐵路向甲公司發(fā)貨,甲公司收到貨物后30天付款。乙公司到期依約發(fā)貨。關于該情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由于買賣合同成立時間在破產(chǎn)受理之前,因此只要乙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該批貨物的,管理人均不得拒絕
B、管理人收到該批貨物后應立即返還給甲公司
C、該合同繼續(xù)有效,管理人應在收到貨物后30天向乙公司全額付款
D、如果貨物在5月2日到達甲公司管理人處,在此之前乙公司未作任何表示,那么乙公司喪失貨物的取回權
根據(jù)規(guī)定,出賣人依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xiàn),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當準許。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本題中,乙公司只能在貨物到達管理人處之前向管理人主張取回運途中的標的物,出賣人取回權才能實現(xiàn)。選項A、B、C的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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