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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1.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
【解釋】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fā)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為截止日。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發(fā)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2.持續(xù)信息披露
持續(xù)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解釋】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①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②中期報告。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③季度報告。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3.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1)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fā)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①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②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③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fā)生并報告時。
【解釋】"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2個交易日內。
但在上述規(guī)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②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jiān)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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