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的規(guī)定,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分別計入當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
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 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中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這一部分包括租金收入、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凈收益和凈損失等。
2. 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公允價值變動中與投資性房地產無關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一部分包括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凈收益和凈損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處理方法適用于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過程中,企業(yè)需要對轉換前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重新評估,并將其初始公允價值作為轉換日的計量基礎。同時,企業(yè)還需要將以往確認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其他綜合收益。
總之,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根據其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或無關的部分分別計入當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