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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耘才有所得,付出才有收獲。每天積累一個知識點,練一道題,也比停滯不前要好的多。網校整理了經濟法知識點:撤銷權,祝大家學習順利!
●經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惡意的)。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例:甲企業(yè)不能清償乙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yè)于2005年1月1日放棄對丙企業(yè)100萬元的債權。如果乙銀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 | 撤銷權 | |
行使條件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主動“放棄”到期債權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td> | 有優(yōu)先權 | 無優(yōu)先權 |
費用由誰負擔 |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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