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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要約
1.定義: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條件:同時滿足
(1)內容具體確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寫清了什么東西,多少錢,多少數(shù)量等)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人特定)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相對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例如A發(fā)給B,或者A在店里的商品標價)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
(1)定義: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否滿足4個條件)
(2)效力:沒有法律約束力。
(3)例子:
①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為要約邀請。
②商業(yè)廣告有可能是要約邀請或要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隨到隨購,數(shù)量不限VS欲購從速,數(shù)量有限】“隨到隨購,數(shù)量不限”意味著一經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表示;“欲購從速,數(shù)量有限”意味著有可能來了也買不到,即沒有法律約束力。
4.要約的生效
(1)時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①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②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到達≠看到: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3)到達≠知道: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撤回: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
(3)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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