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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jiān)督程序
(1)前提
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xiàn)“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誰可以提出再審
?、佟案骷壢嗣穹ㄔ涸洪L”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凇白罡呷嗣穹ㄔ骸睂Φ胤礁骷壢嗣穹ㄔ?、“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③“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④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注意】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3)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頭路
?、僭賹徤暾埍获g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趯υ賹徟袥Q、裁定提出申請的;
【注意】①、②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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