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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標的物的質量檢驗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檢驗期間
(1)約定檢驗期間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沒有約定檢驗期間
?、佼斒氯藢说奈锏臋z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诋斒氯藳]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檢驗標準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4.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5.質量保證金
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減價責任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有權依法要求減少價款的;當事人有權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價款已經(jīng)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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