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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步入正軌,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題目內(nèi)容】
乙企業(yè)欠甲企業(yè)貨款20萬元,期滿未還。丙欠乙20萬元貨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fā)出催收通知書。乙、丙之間的供貨合同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在乙地法院訴訟。下列選項中說法錯誤的有( )。
A、甲對丙不享有債權,故甲不能起訴丙
B、乙曾向丙發(fā)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C、甲應以乙為被告、丙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D、甲應當在乙地法院起訴丙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債務人怠于行使必須是沒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選項B錯誤;代位權的行使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選項AC錯誤;管轄法院為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選項D錯誤。
中級會計職稱: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
詳細問題描述: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答疑老師回復: 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祝您學習愉快! |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sinada.com.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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