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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知識點:訴訟時效屆滿后的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勝訴權”消滅,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證據”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期間法定,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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