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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知識點名稱:合同保全措施★★★
考核年份:2024年第一批、2023年第三批、2023年第二批、2023年第一批、2022年第一批、2022年第三批、2022年延考
常考題型:單選題、多選題
學習提示:本知識點屬于第五章內(nèi)容,考試常見思路為,考查代位權的行使對象、相關規(guī)定;撤銷權的相關規(guī)定。學習時,主要代位權與撤銷權的相關內(nèi)容。
【知識點內(nèi)容】
1.代位權
(1)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訴訟的一般規(guī)定。
考點 | 具體內(nèi)容 | |
身份 | 原告 | 債權人 |
被告 | 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 | |
第三人 | 債務人 | |
代位范圍 | 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
抗辯權 | 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 |
費用承擔 | 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撤銷權
(1)概念。
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或“增加財產(chǎn)負擔”的行為并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
(2)可撤銷行為。
行為分類 | 具體行為 | 結果 |
放棄行為 | 放棄債權(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 | 不看第三人性質(zhì),均可撤銷 |
無償行為 | 無償轉讓財產(chǎn) | |
不合理的有償行為 |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70%)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30%) | 第三人為惡意,可以撤銷 |
惡意擔保行為 | 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
【經(jīng)典題目】
【單選題】趙某對錢某有200萬元的到期債權,錢某對孫某享有300萬元的到期債權卻怠于行使,危及趙某債權的實現(xiàn)。趙某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代位權,趙某在起草起訴書時,擬定下列四種方案中,其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A.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孫某清償300萬元
B.以錢某的名義請求孫某清償200萬元
C.以錢某的名義請求孫某清償300萬元
D.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孫某清償200萬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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