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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由國家立法規(guī)范,面向勞動者建立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障制度,他突出以勞動權利為基礎,實行權利義務相結合并由雇主與勞動者繳費形成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者在養(yǎng)老、疾病醫(yī)療、職業(yè)傷害、失業(yè)等方面的后顧之憂為目標。社會保險法律關系,是指社會保險各主體間,如國家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在我國,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屬于社會法。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一)從社會保險責任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有以下幾類
(1)國家。國家通過參與社會保險活動,對社會保險的運行和實施給予法律和財政上的支持,從而成為社會保險法的特殊主體。
(2)社會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由其直接承擔管理和實施社會保險的責任,依法向用人單位、勞動者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向勞動者發(fā)放社會保險待遇;同時,還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日常管理。目前,我國征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機構有兩個,一是稅務機關,另一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的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3)用人單位。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繳納者。
(4)勞動者及其家庭。既是社會保險的受益人,同時勞動者本人又要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
(二)從保險業(yè)務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有以下幾類
(1)保險人。保險人是指依法收取社會保險費,并按照規(guī)定支付保險待遇的主體。在我國,保險人稱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保險人的主要職責有:依法收繳社會保險費,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管理基金;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建立社會保險檔案和個人賬戶;向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提供社會保險方面的咨詢和查詢服務。
(2)投保人。投保人是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社會保險的主體。投保人一般為用人單位。投保人的主要權利有:向保險人查驗本單位的繳費記錄,要求提供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監(jiān)督保險人的社會保險工作,就與本單位有關的社會保險爭議按照法律程序請求解決。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對社會保險標的具有直接保險利益的主體。被保險人為在參保單位中就業(yè)的勞動者,自謀職業(yè)的勞動者在履行繳費義務后,也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義務主要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合格的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是:按照規(guī)定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查詢本人有關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要求保險人提供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監(jiān)督保險人的社會保險工作,就與本人有關的社會保險爭議通過法律程序求得解決。
(4)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險人的一定關系而享有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
(5)管理人。管理人是依法負有管理職責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社會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研究制定社會保險的政策和發(fā)展規(guī)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的各項制度。
(6)監(jiān)督人。監(jiān)督人是指依法負有監(jiān)督職責的機構。社會保險監(jiān)督人既有專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監(jiān)督機構,也包括負有監(jiān)督職責的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監(jiān)督機構的職責主要是監(jiān)督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執(zhí)行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
(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
與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相對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客體是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可以是資金、物,也可以是服務行為。例如,養(yǎng)老保險中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和支付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失業(yè)保險中的失業(yè)保險金、就業(yè)服務項目;醫(yī)療保險中的醫(yī)療津貼、醫(yī)療服務等等。
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產生是指主體間依照社會保險法律規(guī)定建立起社會保險法律關系,從而產生一定的權利與義務。如,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失業(yè)登記后,與經辦失業(yè)保險的機構產生了失業(yè)保險法律關系。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變更是指主體間已建立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變更其內容,從而引起權利義務內容和范圍的變動。如,被保險人工作單位變化,社會保險關系也隨之發(fā)生變化。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主體間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依法解除或終止,即勞動權利與義務的消滅。
四、社會保險法律事實
社會保險法律事實是指社會保險法律規(guī)定的,能引起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社會保險法律規(guī)定是產生、變更、消滅社會保險關系的前提,社會保險法律事實是引起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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