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個題,為什么金融資產公允價產生的計稅差異未調整呢



因為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對應的遞延所得稅影響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而非所得稅費用,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稅法口徑利潤)時,不調整該差異 。這類金融資產的稅會差異,會計上不影響 “所得稅費用”,而是直接進 “其他綜合收益”,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以稅法為準)時,無需考慮它(稅法不認公允變動,會計處理也沒動利潤,自然不調整)
08/09 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