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請問.建材商店向甲銷售建材,同時為乙提供裝飾服務,為什么不屬于兼營行為,提供服務不收服務費嗎?



學員你好,
屬于混合銷售。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核心區(qū)分,就是看是否是一項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2019 07/25 10:42

阿水老師 

2019 07/25 10:43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混合銷售行為的描述,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與兼營不同的是,混合銷售強調一項銷售行為。在實務中各地區(qū)的稅務機關認定標準不同,比較普遍的做法是,看是不是一個合同。如果一個經濟合同規(guī)定事項里既有銷售貨物又有銷售服務,一般會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建筑業(yè)企業(yè)在一項業(yè)務中如果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提供建筑服務可以簽訂建筑服務合同,按混合銷售行為建筑服務10%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筑業(yè)一般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自產貨物按1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建筑服務按10%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里強調的貨物一定是自產貨物,如果貨物為非自產貨物,此項業(yè)務會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僅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銷售服務,是指銷售貨物與銷售服務的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不包含銷售不動產與不動產在建工程以及銷售無形資產,也就是說如果建筑業(yè)納稅人一項業(yè)務中如果涉及銷售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或者無形資產,無論如何是要分開核算計算繳納增值稅的。
如果不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則為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