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773號
頒布時間:2006-08-15 15:20:15.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水洗豬鬃是否屬于農業(yè)產品的請示》(渝國稅發(fā)〔2006〕10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有關規(guī)定,水洗豬鬃是生豬鬃經過浸泡(脫脂)、打洗、分絨等加工過程生產的產品,已不屬于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應按“洗凈毛、洗凈絨”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