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稅發(fā)[1995]160號
頒布時間:1995-06-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的及時入庫,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土地增值稅是一個地方稅種,其收入為地方預算收入,入當地縣(市)級金庫。
二、土地增值稅繳款憑證使用通用繳款書或者通用完稅證,并加蓋“土地增值稅”條形章。條形章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行刻制。
三、土地增值稅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至《云南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暫行規(guī)定》計算征收。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暫行規(guī)定》,省局擬定了土地增值稅申報表和清算表,現將表式隨文發(fā)給你們,請各地自行印制。
鑒于土地增值稅申報和清算表在近期內用量不會太大,同時,省局這次擬定的表式以后需根據使用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等因素,請各地合理控制印量,避免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