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423號)文件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登記主管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并將稅務登記證件種類、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fā)證日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納稅人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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