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是規(guī)范企業(yè)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關于換入資產的計價和交易損益的確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基本結構。
原準則結構除由引言、定義、披露和附則構成外,還包括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核算和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核算。修訂后的準則不再區(qū)分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也不再區(qū)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
(二)換人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
原準則規(guī)定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是: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按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孰低的原則,確定換人資產的入帳價值;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換人資產的入帳價值。
修訂后的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為基礎。
1.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
2.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取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減去收取的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入帳價值。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x換出資產帳面價值。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人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
(三)銜接辦法。
對按原準則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的非貨幣性交易業(yè)務,應按修訂后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