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納稅技巧
某汽車制造廠在多年的發(fā)展后認識到,把自己的工廠做的大而全、每一個零部件都由自己生產,并不如把一些技術已經(jīng)成熟、低增值的生產環(huán)節(jié)外包出去。這樣,可以使企業(yè)集中精力做好一些高增值環(huán)節(jié),全面提升自己的競爭能力。經(jīng)過認真的選擇,他們確定了一家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作為某些車用零件的常年生產商,和他們訂立了長期的加工承攬合同,要求對方按照自己提供的圖紙和技術標準、質量要求及交貨時間為自己進行生產。為了提高效率,在合同中他們約定生產所需原材料及輔助材料全部由受托方提供。2004年簽訂的合同標的為5000萬元。這樣,訂立合同的雙方分別應納印花稅為:5000×0.5‰=2.5萬元但是,雙方簽訂合同時忽略了重要的一點:在合同中沒有把材料價款以及加工費金額分別注明。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1988]25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由此可見,如果他們在合同中標明了原材料價款3000萬元,加工費2000萬元,那么,原材料就可以按照0.3‰,而不是0.5‰來納稅。這樣,應納印花稅為:3000×0.3‰+2000×0.5‰=0.9+1=1.9萬元可以少納印花稅0.6萬元。而雙方要做的只是在合同中多寫幾個字而已。
因此,在商業(yè)活動中不能因為怕麻煩而省去必要的手續(xù),往往是一些細節(jié)決定了一個好的思想、好的項目的成敗。在商場是,戰(zhàn)略當然重要,但是戰(zhàn)術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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