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個人的借款利息可否全額稅前列支
問:企業(yè)支付給個人的借款利息是否全額可在稅前列支?
答: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保險企業(y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fā)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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