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yè)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二、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三、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yè),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yè)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xié)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shù)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處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yè)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guī)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財稅[200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