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生產銷售哪些肥料可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的規(guī)定,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yǎng)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是“有機肥料”;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是“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并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是“生物有機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