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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公告,就將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進行明確,并自2011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公告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產(chǎn)品、冶煉中間產(chǎn)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并申請伴生金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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