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不提供房屋涉稅資料的,可將住房轉讓收入1%-3%定為應繳個人所得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最初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中國政府網(wǎng)采訪時表示,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后,購房金額大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所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占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解釋說,對二手房所得征收個稅政策進行完善和細化,主要出于三個因素考慮: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zhí)行不一;二是實際征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qū)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到位,影響了執(zhí)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
該負責人還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jù)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