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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稅務行政復議
1.管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申請:60日
3.受理:復議期滿或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15日,提起行政訴訟
4.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延長最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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