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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代理關系的終止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1、終止的原因(選擇題)
委托代理 | 一般原因 |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
特別原因 | (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
2、終止的效力
(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并非當然無效)
(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chǎn)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
?。?)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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