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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這些行為包括( )
A.注冊稅務師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少繳稅款
B.執(zhí)業(yè)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C.泄露委托人商業(yè)秘密的、
D.利用職業(yè)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E.在一個會計年度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規(guī)定》1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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