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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運輸合同多為不要式的口頭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運輸那樣采取“購票乘車”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運人交付客票時成立,因而此種合同的成_立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和交易習慣確定。然而,具體到實踐中,則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時,有以下幾種爭論:
?。?)“招手成立說”。此觀點認為,當司機駕車慢行并打出空車的標志時,由于計程車多有明確的收費標準,其既已構成一項有明確內容的要約。因而乘客之招手喚車的行為即為承諾。此種說法有利于限制司機無故拒載行為的發(fā)生,但該觀點值得商榷。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的理論,一項要約之構成不僅要求其內容確定,而且必須是對特定的人發(fā)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約束的意旨司機駕車慢行并打出空車的標志當為對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機駕空車漫行的行為并不是要約,乘客招手行為也并非承諾
(2)“停車成立說”。此觀點認為,出租車司機打開空車標志駕車慢行之行為為要約邀請,而乘客之招手即為要約行為,停車即表明司機接受乘客的要約,即承諾此觀點將招手和停車兩行為解釋為合同上幾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生意清淡時,一乘客招手行為可能致數(shù)車停泊。而且,對于可以議價的運輸方式,停車只是司機承運的前提,雙方就運輸?shù)木唧w內容如價款、目的地、乘客人數(shù)、行李數(shù)量等并沒有達成一致(甚至還沒有來得及磋商)。另外,即使在定價的出租車運輸中,若司機因為路遠途艱等之合理原因而拒絕運輸,乘客因為車況不佳等原因而拒絕乘坐,雙方并沒有達成合意,合同當然也沒有成立
?。?)“上車成立說”。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乘客的招手喚車行為為要約邀請,出租車司機之停車行為系要約行為,而乘客的登車行為方始為承諾行為,至于司機駕車慢行的行為則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義。但問題在于,許多情況是乘客坐上車后方始同司機商談目的地、價款等。如果乘客登車后,不能和承運人(司機)達成運輸?shù)暮弦舛芙^乘坐,或者司機因為路途太遠而拒絕運輸,在這種情況下,追究一方的違約責任顯然不太合理。
?。?)“按下計價器成立說”。因為只有客乘雙方相互同意對方的運輸條件,尤其是司機同意乘客的條件(如人數(shù)、行李數(shù)量、目的地)后,司機才可按計價器計價。表面看來,這種觀點似乎嚴格遵命合同為當事人之合意的原則。但事實上,當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機按下計價器之前達成合意實是難以確定。因為在實踐中,對于議價運輸?shù)某鲎廛囘\輸合同,司機并不用計價器,這不能說合同沒有成立
以上學說有其合理性,但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梢娫趯嵺`中確定出租車客運合同成立并非一件易事。鑒于此,筆者認為斷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來為各種類型的出租車客運合同的成立時間定出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事實上,出租車營運人駕空車慢行的行為、乘客的招手喚車行為、司機的停車行為,在合同法的意義上都是雙方為訂立合同而進行的一系列準備活動,其性質屬于合同法的先契約行為。在此行為的過程中,合同雙方都應該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去進行各自的行為,旅客方不得在無乘車欲望時招手喚車以愚弄營運人,而營運人也不得以不符合條件的出租車進行攬客等。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應該是雙方就目的地、價款及計算方式、人數(shù)、行李等達成一致同意時方始成立、而該合意的具體外在表現(xiàn)形式則不應拘泥于停車、上車、按計價器等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運輸?shù)氖马椷_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出租車運輸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車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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