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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八、應納稅額的計算
?。ㄒ唬┯嫸愐罁?j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時,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時,由征收機關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jù);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時,以交換的差額為計稅依據(jù)。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轉(zhuǎn)讓時,由房地產(chǎn)轉(zhuǎn)讓者補繳契稅,計稅依據(jù)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jù):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房屋附屬設施權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6.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chǎn)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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