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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九章 房產稅法、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九、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yǎng)老院、醫(yī)院占用耕地。
?。ǘp征規(guī)定: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和邊遠貧困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3.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經濟特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經濟發(fā)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qū),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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