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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三十二、建設工程合同
(一)發(fā)包人的權利義務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1.分包--一定情況下可以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注意】分包的四個條件:同意、資質、不得再分包、主體自行完成
2.轉包--絕對不行
(1)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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