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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二、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guī)則
1.同一債權人數項債務并存時的抵充順序
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優(yōu)先順序如下:
(1)有約定按約定;
?。?)沒約定,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幾項債務均到期,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
?。?)擔保數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注意】債務負擔較重往往指利息高者或有違約金者。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6)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利息;
?。?)主債務。
(二)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1.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仍不能確定的: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1.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2.賣方責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
3.買方責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債務人有義務督促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注意】合同具有相對性,不論是向第三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履行,責任只約束債務人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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