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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二十、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重點)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1.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有自己的責任形式。
2.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 “本法責任”(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
“他法責任”: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guī)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 經濟法主體往往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
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 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主要體現為經濟性責任。(非經濟性的例子:比如名譽受損) 【注意】經濟性責任只是主要形式,經濟法責任也包括非經濟性責任?!?/td> |
多項選擇題
下列選項中,不屬于財政法律責任的有( )。
A.預算法律責任
B.國債法律責任
C.銀行法律責任
D.證券法律責任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責任的分類。銀行法律責任、證券法律責任等屬于金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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