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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案: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二十九)的規(guī)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tǒng)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tǒng)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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