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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無租提供給免稅單位使用,是否要交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免稅單位無租使用房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征收增值稅;否則出租方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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