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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適用加計抵減政策,5月在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fā)票,請問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39號公告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稜I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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